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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問題咨詢一下:公司逢年過節得時候(比如十一國慶,中秋節等),公司會按照確立標準的制度,直接向員工卡里轉300元。我想問下,這個300元能計入福利費用嗎?必須發票進行稅前列支嗎?(肯定也是沒有發票的,畢竟是直接轉賬)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一、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員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公司給企業員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以上員工福利費不包括的內容,在財務核算時計入“工資薪金”。”
所以,對公司發的過節福利,可以作為職工薪酬進行財務核算。
1.計提: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薪酬
2.實際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應交個稅
說明:在發過節福利時,也可以不單獨計算扣繳個稅,等到發放當月工資時合并一起計算扣繳。
二、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員工福利費以正列舉的形式明確了其列支范圍: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企業員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企業員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企業員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企業員工防暑降溫費、企業員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企業員工交通補貼等。
(3)根據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員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以上福利費用范圍規定中,并無“過節福利”,所以過節福利不應以“員工福利費支出”進行扣除,而應該以“工資薪金支出”進行扣除。
對于“過節福利”以“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按照規定是不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只需要“過節福利”發放的內部憑證以及付款憑據等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個人所得稅應扣繳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福利費用、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說福利費用,指的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公司、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用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救濟金,指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對于從福利費用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1.以上所說生活補助費,指的是由于某種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用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2.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用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用、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用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3.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綜上,公司給員工發放過節福利,不可以享受免征或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必須依法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